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豊
訴訟代理人 姚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