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春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大豐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法定代理人欄所載林秀次,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並非該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