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 告 林承惠即林道南(即陳成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道南即陳成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6,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道南即陳成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