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曾桂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喜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恩喜環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