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朱文德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訴訟代理人 林金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557號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3 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約請求代墊稅金及手續費,依兩造間載貨契約條款第7
條,應認為與法有據。
二、被告抗辯本件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載貨契約條款字體過
小,不能拘束被告,但被告使用原告之服務,係為了履行對
第三方貨物交付義務,不能認為是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
保護法。更何況根據辯論內容,兩造已多次交易,如被告有
意瞭解契約內容,並非困難,所以被告抗辯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