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A男之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玫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