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真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政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楊政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萬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原告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辯論,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