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萬源整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賢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苓即兆拓商號、李鴻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