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韶瑜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