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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阮明蓁
李家祥
李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兩家
黃志賢
王聯豊
林玉霞
干美鶴
劉榥村
李發達
楊清風
詹裕欣
謝廖梅桂
李明進
李祖偏
李淑芬
李賢
李淑禎
張繹祥
林美蓉
林美瓊
廖德明
廖德聰
潘鴻基
黃美惠
黃素眞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美淑
被 告 李宛諭
陳雅惠
黃美綾
訴訟代理人 黃余嬰桃
被 告 黃美琴
訴訟代理人 王珮蓁
被 告 周文琪
柯宏訓
訴訟代理人 柯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