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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並當庭宣示判決。由整體判決意旨可知,已依原告請求全額照准,並未有駁回部分,但漏未就被告之連帶責任部分,一併宣示,而有顯然錯誤。現特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主文內之被告給付責任,包含訴訟費用在內,均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