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御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坤
訴訟代理人 劉馨蘭
被 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845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
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426 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