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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58號
原      告  珉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瑞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邱楚涵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112年2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5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關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