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邱志龍
蔡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14元(個請求被告美金7,534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76折算新臺幣為246,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