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陳心睿即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8,690元未依約償還,聲請人已多次催繳,相對人均置之不理,顯其無誠還款,如不即施以假扣押容任其自由處分財產,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48,690元,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慮。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