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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羅立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禾總有限公司(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月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未簽章、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且相對人列為禾總有限公司(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其相對人究為禾總有限公司或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經查上開2公司登記地點均為新莊市,惟其於聲請調解狀載明實際地點為臺北市內湖區,惟該實際地點究為相對人之營業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均有所不明。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