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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潘瑛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辦理繼承登記及依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等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之一潘瑛郁已於100年12月16日出境並且戶籍已遷出國外,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