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吳俊鴻
被 告 周意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2,378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7,298
元,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就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之事實,並未提出爭執,雖具狀陳稱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下稱法扶台中分會)協助清理債務事宜等語,並提出法扶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日期113年5月28日)為憑。然被告僅係獲准法扶台中分會之扶助,但其並未提出已向法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且經裁定獲准之文件,自不影響原告本件訴訟請求之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上述要領
,其餘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