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關毓慈
王瑞彬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89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8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