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唐瀚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09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74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