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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樂乃華  
被      告  頂立國際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8,737元
3,430元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487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85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835元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