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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住○○市○○區○○路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住○○市○○區○○路00號3樓
複代理人  曾妍珊  住○○市○○區○○路00號3樓
複代理人  丁鈺揚  住○○市○○區○○路00號3樓
被   告 周豈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82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4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