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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2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江逸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629元,及其中新臺幣69,429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書記官 許慈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