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國風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經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後,尚應補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