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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盧佳琪  住○○市○○區○○路000號3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
4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230元,及自民國( 下同)
  113 年2 月21日起至113 年3 月26日止,按年利率2.345%,
  自113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47%計算利息
  ,並自113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