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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住○○市○區○○路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奇軒
           住○○市○區○○路00號7樓
被   告 高銘駿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4日下午2 時47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58,370元,
  自民國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3 %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