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住○○市○區○○路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奇軒
住○○市○區○○路00號7樓
被 告 高銘駿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4日下午2 時47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58,370元,
自民國113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3 %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