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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      告  賴廷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