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