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合家歡大廈管理委員會
住○○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吳灌耘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4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