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戴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56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2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
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