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賢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