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賴錦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葉俊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謝昇峰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6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