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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7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陳冠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