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泳澔
被 告 徐哲偉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2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上午09時
3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90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
利息,暨自113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