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訴訟代理人 黃崇錤
訴訟代理人 張永達
被 告 康寧泰順書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布衎
訴訟代理人 林育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抗辯系爭事故與其車輛無關,就此原告的舉證為保戶申
請理賠的照片,但照片只能呈現靜態畫面,無從認定有碰撞
的事實。
二、據上,原告本件訴訟無法支持,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