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40號
原 告 田為盛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李雯婷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檢視被告所提出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系爭遊戲)之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條款內容,大致係參照經濟部公告之網際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擬定,整體以觀,尚無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事,系爭契約之條款均屬有效,先予敘明。
㈡綜酌全辯論意旨及兩造分別提出之證據資料,就原告主張其帳號遭盜用事件,尚不足認定被告確有違反系爭契約約定未即時處理之情事,而原告帳號遭盜用損失裝備(即虛擬道具
),亦難認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準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1條,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萬5,000元,難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