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氶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