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任玉文
李雯茹(備位原告)
李玟慧(備位原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被 告 寵返星球寵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陳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5行,第三項,第五項第2行,第六項關於原告姓名「任文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任玉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5行、第三項、第五項第2行、第六項,關於原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