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09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9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06 元,及其中(1) 新臺幣58,2
70元、(2) 新臺幣132,170 元,均自民國113 年4 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1)13.50% 、(2)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