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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發物流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且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