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賴育慧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36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106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79元,及其中新臺幣22,724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