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姚依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姚依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姚依寭」。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