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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姚依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姚依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姚依寭」。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404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