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姜貴泰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978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