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事O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