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被 告 吳宏泰
被 告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庭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4年2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被告吳宏泰依路面引導線行駛
,係原告保戶左切時未保持適當距離致生本件碰撞,無從認
為被告有過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