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遠雄U-TOW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鴻仁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被 告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2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750 元,及其中新臺幣247,897
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156,853 元自民國
114 年2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與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原
告當庭擴張之利息起算日應自114 年2 月27日起算,超出部
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