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豪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