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陳濬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133 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24%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13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連續計收9 期(月)為限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