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