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6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被 告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1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得上訴。